
2021年5月31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寧波市注冊稅務師協會(英文譯名:Ning Bo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簡 稱 NBCTA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寧波市范圍內由中國稅務師(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其他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愿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對本市范圍內的稅務師行業進行自律管理。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寧波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浙江省寧波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在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指導下,制定并實施本市稅務師行業發展規劃;
(二)制定并實施我市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各項自律管理制度,對會員實施自律管理;
(三)接受委托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寧波考區的組織、實施工作以及職業資格證書登記發放工作;
(四)組織和推動會員繼續教育及專業培訓工作;
(五)開展會員的年度自律檢查工作,指導、督促稅務師事務所規范運作;
(六)按照中稅協要求開展本市等級稅務師事務所認定工作;
(七)接受稅務機關委托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執業質量進行評價;
(八)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九)辦理會員入會、轉會、轉所等登記和管理;
(十)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十一)開展行業黨建和統戰工作,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十二)負責行業宣傳,維護行業網站,建立行業信息網絡,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三)組織開展行業內、國內外及行業之間的協作和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業務援助;
(十四)組織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五)辦理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托的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分為稅務師會員和非稅務師會員;單位會員分為稅務師事務所會員和非稅務師事務所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本會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被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項權利);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團體活動,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準則、規則、指引)和相關行業規范。
(七)參加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除名的單位和個人不能重新入會。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二)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自動退會的會員如果重新入會,須經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繳清退會時所欠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辦法;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會設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研究處理相關工作的重大問題,各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職責、工作規劃、委員的聘任,由秘書處提出方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專業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負責研究確定重要的或應急的事項,做出工作部署。會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由會長提議即時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會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五) 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受會長委托辦理有關事項。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提出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交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五) 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六) 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授權,簽署重要文件和辦理重大事項;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作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三條 本會因故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主管部門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團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四十八條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團體黨組織意見;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條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一條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2021年5月3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